韓國智慧財產局現已接受較廣泛之指定商品/服務名稱
2009/01/15 國際韓國智財局之商標審查原則修訂已自2008年9月16日起生效,允許申請較為廣泛之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
根據修訂前之商標審查原則,韓國智財局並不接受指定類別(或其下之群組)之標題為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但現行之審查原則已依下列二階段放寬了相關審查標準:
首先,根據國際間審查商標案件之尺度,韓國智財局自2007年1月1日起接受包括“化粧品”、“醫藥製劑”等群組標題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
至於在2008年9月16日起實施之第二階段審查標準放寬,則更進一步接受了同類別但為不近似組群之指定商品/服務名稱。唯若一類別標題所涵蓋之商品及服務橫跨不同類別,則該類別標題仍不得被使用為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
自上述審查原則修訂之施行日起,相關規定將不受其案件申請日期之限制,而適用於所有案件之審理。
取材自 Kim & Chang, Korea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