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邊局於2008年7月28日開始試行「Triway先導計畫」
2009/01/15 國際背景
在2005年11月三邊局(即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和日本特許廳(JPO))會議的會前會(Pre-conference)中,USPTO提出一個分享檢索報告並利用3局檢索專業的「Triway先導計畫(Triway Pilot Program)」提案,其基本概念係為推動工作分擔,使申請人和3局可在短時間內取得並考量3局的檢索結果,藉以增進核准專利的品質,此提案將可配合輔助其他工作分擔方案—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在2007年11月所舉行三邊局會議的會前會中即決議進行有限度的先導計畫。
「Triway先導計畫」
三邊局同意該計畫以100件不同技術領域申請案為限,並以USPTO為第1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為分散參與申請案的技術領域,USPTO每個技術審查部門將受理15件申請案。
(一)試辦時間該計畫自2008年7月28日開始,將實施至2009年7月28日或USPTO受理100件申請時結束,以較早日期為準,若參加的案件太少或有其他原因,亦可提早結束,並將發布通知。
(二)申請參加USPTO「Triway先導計畫」要件
1.申請案係以USPTO為第1申請局提出申請,且申請時已備齊所有文件。
2 .主張該美國案優先權的對應申請案須在4個月內依據巴黎公約向EPO和JPO提出申請,且分別依其規定備齊文件。
3.US、EP和JP申請案須限於單一發明,且3案的申請專利範圍須充分相對應(sufficiently correspond),EPO和JPO可依自行認定是否受理該案參加計畫。
4.申請人須提出參與「Triway先導計畫」及提前審查之申請,申請表格PTO/SB/12可自USPTO網站下載,其中須註明EP和JP申請案的案號及申請日,並繳交申請費。
5.參加該計畫申請書傳真(571-273-0125)至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Patents,聯絡人Magdalen Greenlief。
(三) 在USPTO的特別程序
1.一件美國申請案一旦獲准參加「Triway先導計畫」及提前審查,USPTO將通知EPO和JPO該申請案的案號及日期。
2.USPTO將進行檢索並核發1份包含記載檢索歷史(search history recordation)的檢索報告,並儘可能在該美國申請案申請後6個月內,將檢索報告傳真給申請人。
3. 申請人收到檢索報告後,須即刻送交1份副本至EP對應申請案
4.申請人須向EPO申請加入「Triway先導計畫」,詳細規定參見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InformationEPO/archiveinfo/20080716.html。
5.EPO將進行「歐洲延伸檢索報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簡稱EESR)」程序,並參考USPTO檢索報告的引證資料,作成EESR。
6.申請人收到EESR後,須即刻送交1份副本至US對應申請案,並須依據37 CFR 1.98規定,將EESR中的引證資料列入資訊揭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簡稱IDS),並將EESR和IDS傳真(571-273-0125)至USPTO專利部門聯絡人Magdalen Greenlief。
7.申請人須向JPO提出審查和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之申請及加入「Triway先導計畫」聲明,並提供USPTO的檢索報告和EPO的檢索報告(EESR)。JPO相關訊息參見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orikumi_e/t_torikumi_e/triway_e.htm。
8.JPO在核准快速審查該JP對應案之申請後,將參考USPTO和EPO檢索報告的引證資料,開始進行檢索和審查,作出首次審查結果通知(first action)。
9.申請人收到JPO的首次審查結果通知後,須即刻送交1份副本至EP和US對應申請案,同時須附上1份該通知的英文譯本及譯文為正確的聲明。此外,申請人須依37 CFR 1.98規定,在IDS中列示JPO首次審查結果通知書中的引證資料。
10.此時,3局均有申請案的3份檢索結果(以及JPO的審查結果),USPTO審查官將參考3局所有檢索結果,提前審查US申請案,並歡迎申請人考量3局全部引證資料,修正其專利請求項。
請參智慧局網頁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