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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電腦程式保護法修正

2002/07/09 國際

任何經由網際網路(例如internet)而非法複製、傳送,將遭受罰鍰之處罰。

法律上明定,程式設計者在無其他合約下,應擁有該設計程式之著作權。

這些為電腦程式保護法最主要之修正,資料溝通部長(Minister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於2002年7月9日宣佈其將該修正法於今年9月之國際會議提出。依據新法,資料溝通部長(Minister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可命令網路資料提供者對非法複製他人者反對、中止、限制其所提供之服務。對該命令有不服者,網路資料提供者可在30天內提出反對;若網路資料提供者未在30天內提出反對亦未遵照命令,將被罰款。

當程式之著作權移轉,在無其他契約規範下,修正該程式之權利亦一併移轉。修正法案中亦清楚指出,在無其他合約下,程式發展者應擁有該設計程式之著作權。

除了上述,該修正法案亦對協調關於電腦程式著作權之爭執有些變更。第一點是程式討論及協調委員會(Program Deliberation and mediation Committee) 所介紹之協調系統,第二點是判決系統的出現。在判決系統下,國際機構(包括法院判決)可要求程式討論及協調委員會(Program Deliberation and mediation Committee)針對案情提供意見,看是否需進入審判程序及/或調查,以解決紛爭。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游文慧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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