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立體商標
2011/11/21 國際2011年6月,日本東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駁回了日本專利局對於立體商標”Y”椅子不得註冊的決定。
著名的”Y”椅子由漢斯維格那(Hans J. Wegner)所設計,並自1950年代起使用至今,現今稱之為許願骨椅子。
日本專利局認為該商標為商品說明,因此駁回丹麥商卡爾漢斯父子公司(Carl Hansen and Son)的商標申請;該公司不服,提出訴願。
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則認為,雖然依據商標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該商標屬於商品說明,但依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卻可准許註冊。概因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商標經長年累月的使用,確以取得識別性,況且,原告在日本對於他人使用近似產品皆會採取行動以保護其商標,法院對於原告在長時間保護該品牌及使用該商標予以肯定,而對於商標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十八項關於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法院則指出,該商標不僅僅具有功能性,而是確實已取得識別性。
2010年11月法院對於養樂多的塑膠瓶亦作出了相同的判決,即”因長時間使用,且銷售數量龐大,產品形狀已取得識別性”;類似狀況亦發生於2008年的可口可樂的玻璃瓶身。
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斷的確認,立體商標在取得識別性後是可以獲准註冊的,相信以後會有更多的案例。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莊雅婷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