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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韓國商標法修正新制

2010/12/06 國際

韓國商標法新制於2010年1月27日修正,並於2010年7月28日起生效:

法條之修正是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
依據巴黎公約如第6條第三款a項公約法條內所提及,目前韓國商標法保護國旗及其標誌,並沒有協定「相互通知」,因此商標法修正中具體規定,若被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通知並且被韓國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之商標(不管指定商品)近似於會員國家中的標誌、獎章、勳章、徽章,及官方戳章、品質證明戳章都將不能被註冊。另,該修正允許聯盟國家或組織於韓國註冊表有他國之標誌、獎章、勳章、徽章,及官方戳章、品質證明戳章等。

根據修法,著名國際機構亦可註冊該名稱或該名稱的縮寫及標誌作為商標。

落實司法院的決議
先前,基於近似先註冊商標為理由被駁之申請案,即便先前註冊商標最後被撤銷,後續申請商標仍不能獲准註冊。對此,韓國司法院於2009年4月30日廢除該條款,並修正韓國商標法以落實該決議。

延展簡單化
韓國延展於1997 已廢除實體審查並改為形式審查。於2010年進一步修正註冊商標延展將會可於繳交延展費後自動延續商標專用期限。

依據職權修正
修正規定無須申請人具體的請求,韓國智慧財產局審查員可依據職權修正商標申請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及分類上所發生的錯誤。 但韓國智慧財產局審查員必須於修正完後通知申請人,倘若申請人不接受,可於申請公告後2個月內回覆。一旦申請人提出回覆,審查員之前所做之修正將視無效。

費用可分期繳付
韓國商標法修正後允許商標權人分兩期繳付註冊費及延展費。

取材自 INTA
江大寧 律師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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