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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關於軟體發明相關規定與侵權產品損失金額計算方式的修正

2020/07/01 國際

韓國專利局(KIPO)於2019年12月10日修正專利法中發明內容為軟體的相關規定,此修正後的法規於2020年3月11日生效。

 

修正前的韓國專利法僅規定「使用該軟體」須有該發明專利的授權,否則即是侵犯其專利權,但對於透過網路散播、傳輸該軟體是否侵犯專利權則未有明確定義。

修正後韓國專利法為明確其侵權行為範圍,同意申請人將購買取得該軟體的方式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內(新增第2條第3款),亦即如非透過該專利權保護範圍內的取得途徑獲取此軟體即為侵犯專利權,但為了促進軟體業的發展,修正後的法規規定若將該軟體發明的取得方式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則此專利權保護效力僅涉及取得該軟體的方式,不再保護該軟體的使用行為。

 

韓國專利局(KIPO)於2020年6月9日修正專利法中關於侵權產品損失金額計算方式,擴大損害賠償範圍,修正後的法規於2020年12月10日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後首次提出損害賠償的案件。

 

現行的韓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無法向侵權人請求超於專利權人生產能力的損害賠償。例如: 專利權人僅能生產100件產品,即使侵權人販售1000件侵權產品,專利權人僅能就其生產能力範圍內的100件產品請求損害賠償,對於超出其生產能力的的900件產品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修正後的韓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除了在其生產能力範圍內的產品有損害請求權外,對於超出生產能力範圍的侵權產品能夠請求專利授權費補償(修正後的第128條第2款),例如: 專利權人可就超額生產的900件侵權產品請求補償專利授權費。

修正法規後擴大的損害賠償範圍可與自2019年7月起生效的專利侵權三倍賠償制度結合,使侵權賠償金額大幅增加。

 

資料來源:

韓國代理人

專利部 林亭廷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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