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標仿冒及處理流程
2008/03/07 國際1.對於仿冒商標及仿冒品的定義
1.1 仿冒商標
以下因素決定商標是否造成混淆誤認之虞而有仿冒商標之情事:商標近似程度、產品相關聯程度、交易管道、相關消費族群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等。
依法規定,造成混淆誤認的狀況為:
a.相同商標使用於近似商品上,或
b.近似商標使用於相同商品上
商品/服務被認定為近似,如果
-在功能上(目的)的本質近似(結構、成份、外表…)及執行這些功能的方式。
-擁有近似的本質(由相同原料所構成,一為部份,為另一的成份),通常須一起使用以便執行某些功能,或在交易管道而言,視為極為相關的商品(在同一商店販賣)。
商標的近似程度
商標的整體外觀、讀音及意義為決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依據, 一般消費大眾會依此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1.2 仿冒品
以下因素決定商品是否為仿冒品:商標及商品皆與他人註冊商標及指定商品相同。
2.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
商標專用權人擁有下列的權利:
(i)通知行動:通知侵權者/仿冒者商標權人的權利,並要求侵權者/仿冒者停止其侵權行為
與/或
(ii)行政查處行動:要求主管機關對於侵權者/仿冒者採取行政措施
或
(iii) 訴訟:對於侵權者/仿冒者提出民事訴訟。
對於侵權者/仿冒者提出刑事訴訟
3.對於商標侵權者及商品仿冒者採取通知行動、民事訴訟及行政查處行動:
為因應WTO的規定,越南已於2006年7月頒布新的智慧財產權法,茲將實施方式介紹如下:
3.1 通知行動
商標專用權人或其代理人可對侵權者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3.2 行政查處行動
3.2.1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
-智慧產權稽查員,包括科學技術部內的稽查員及省級的稽查員。
-市場管理機關,包括科學技術部內的市場管理及省級的市場管理。
-經濟警察,包括科學技術部內的經濟警察及省級的經濟警察。
-海關(對於進出口物品的邊境控制),包括科學技術部內的海關及省級的海關。
對於商標仿冒者所須先採取的行動為通知行動,若侵權者不停止其侵權行為,則商標權人可向主管機關投訴。
商標專用權人可依侵權地或依其所選擇,向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投訴。
3.2.2. 救濟
侵權者須被強制停止其侵權行為,並有下列的補償方式:
i) 警告;
ii)罰金:金額為至少等於所找到的仿冒品的金額,並不超過該金額的五倍。
依所仿冒的本質及程度,仿冒者須依下列方式補救:
iii)沒收仿冒品、材料、原料,及製造或交易所須的用具。
iv)暫停相關商業行為一段特定時間。
v)對於非商業目的的仿冒品及其材料、原料,及製造或交易所須的用具強制銷毀;該銷毀不得影響權利人的權利。
vi)銷毀後,仿冒品及其生產仿冒品所用之用具及材料皆不得存在於越南,以防止再次製造及出口。
3.3 民事訴訟
3.3.1 初審法院為地方人民法院,主要處理次要事項;上訴則由省級法院審理,最高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推翻其他法院所做的判決。
在所有案件的第一個階段,法官須與兩位陪審法官同時審判,案件須在公開法院獨立進行。
越南並無智慧產權專用法院或法官,若為民事案件,則由省級的人民法院負責;若至少有一方為外國籍,則管轄法院則為河內人民法院。
投訴可向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的省、鎮或市的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若有任一方為外籍人士,則不論侵權行為發生在哪裡,或其居住地,須向河內市的人民法院提出。
投訴必須親自提出,若為外國籍,則由當地代理人提出。提出投訴時必須要有(1) 證明其為商標專用權人,或依授權契約,由商標專用權人授予使用該商標的權利,(2) 侵權證據,包括真品及仿冒品的商標的商品,及(3) 若要主張侵權損害,告訴人必須提出確切損失的證明,及要求賠償的基準。
3.3.2 救濟
對於仿冒者,法院應採取下列救濟程序:
i) 強制停止其侵權行為
ii)強制公開說明及道歉
iii) 強制執行民事責任
iv)強制要求賠償,賠償金額決定於權利人實際所遭受的損失
v) 對於非商業目的的仿冒品及其材料、原料,及製造或交易所須的用具強制銷毀;該銷毀不得影響權利人的權利。
實務上,提出訴訟到開庭約須6個月到1年。
4.對於仿冒品提出刑事訴訟
4.1 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刑法對於製造及販賣仿冒品的個人處以刑罰,由地方法院負責審理。
商標專用權人有權對於仿冒品製造者或分送者採取刑事行動。
執法機關為 (1) 可調查及逮捕仿冒品製造者或分送者的警察,及(2) 除了擁有警察的權力,可起訴製造者或分送者的檢察官。
商標專用權人通常須提供其擁有權利的證明、營業項目及地點,以及製造者、分送者的詳細資料,包括姓名及如何樣態的侵權行為。
若有足夠證據,公訴人可展開調查並以其犯行向法院起訴製造者及分送者。
刑事訴訟向中央政府負責的省、鎮或市的人民法院提出,最接近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
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為最高及最終法院。
4.2. 刑事救濟
實務上,刑事救濟為針對非常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仿冒行為,例如藥品、食物及肥料。刑責可自6個月至5年不等,若為食物或藥品的仿冒,5到20年不等,若極為嚴重,甚至可能處以死刑。
實務上,提出訴訟到開庭約須6個月到8個月。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撰200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