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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商標局聲明不專用規定

2011/03/04 國際

以色列商標局於2010年9月7日所發怖之公告中,針對以色列商標法提出聲明不專用之實施條款做了一重大改變。

根據以色列商標法條例,審查員可要求申請人針對商標某部分放棄不專用。直到現在,該條例已實施已久,商標局強烈要求應對部分商標含有一般敘述性名稱聲明不專用。於2008年一項判決受到關注,其商標局對申請註冊商標【LADY SPEED STICK及圖】,堅持要求申請人對該商標中之LADY及STICK聲明不專用。商標局解釋,雖然商標保護是以一整體性來看,但最重要的是,聲明不專用在實務上確實給予商標權人較明確之保護範圍。

該公告中,商標局發佈自2010年10月3日起,將減少要求申請人聲明不專用事。然而,於適時的情況下,審查員仍會針對特殊案件做出要求;該公告說明其目的為保留聲明不專用淪為一般實施條例,但申請人仍保有權利在申請同時主動要求聲明不專用。

商標局解釋,由於這項新的實施條例,以色列商標審查制度將與歐洲商標局相似,可使審查更加有效率及一致性。

針對該實施條款,未來法官如何對於未聲明不專用之部分所引發之商標侵權告訴會是一關注。以色列最高法院表示,根據現行的審判,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及造成市場上混淆誤認,仍是以商標整體性來看,不會因此忽視聲明不專用之部分。然而,就描述性商標(甚至一般通俗名稱商標)未聲明部分不專用,將難以肯定該商標是否侵權,對此,商標局之新實施條例,很可能導致更多的訴訟案件。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楊于儀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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