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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中國商標法修正重點 

2014/05/01 中國

新中國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後開始實施,主要修正商標法內容,係針對現行中國商標法下列事項進行修訂,用以讓本法能夠更趨於完善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商標權確定程序繁瑣,導致商標註冊之時間周期延長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對於惡意註冊行為執行層面力道不足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與社會經濟發展已不相適應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商標註冊程序不完善,不利於申請人便利、迅速獲得商標註冊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新法修訂內容針對下列事宜進行修正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進行的修改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行的修改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進行的修改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一、為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進行的修改 
(一)明定商標新申請案審查時間(九個月內完成),且商標局審查決定可不因申請人未說明或修正而影響審查進度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二)明定商標申請案如遭商標局審定駁回,申請人不服裁定向商評委提出複審之審查時間(商評委須於九個月內完成決定,如有延長之必要,可延長三個月),且商標局審查決定可不因申請人未說明或修正而影響審查進度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加長商標續展受理期間,方便商標權人作業(商標權期滿前十二個月內辦理,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行的修改 
(一)新增法源依據,對於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如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者,商標不予註冊,在舊有法規上,因沒有此項規定情況,故案件之判斷依據會致使落入審查單位之主觀裁量,此規定明定後,可解決其眾多申請人實質問題,例如、權利人與相關消費者間之爭議,權利人與製造商間之爭議…等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二)修正商標異議申請人之條件,原商標法的異議提出申請人,規範為 任何人,新法修正後將異議提出申請人之條件明訂為當主張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害馳名商標)、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對被代理人商標提出申請)、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第三十條(近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第三十一條(同時申請先予使用在先使用人權利)、第三十二條(影響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用以減少惡意異議程序之產生,造成申請人不必要之困擾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三)修正商標異議程序相關規定,明訂異議程序處理期限(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另,原商標法的異議申請人,如對異議結果不服,既有程序上可再利用對商評委提出複審,不服商評委複審結果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審級),在此相關爭議程序未完成前,被異議人之商標權仍無法取得,新法修正後,修正了上述規定,當異議申請人之異議申請,若被官方判定被異議商標仍准予註冊的,被異議商標即得取得商標註冊證,並予以註冊公告,如異議申請人不服該裁定者,則另須依法向商評委提出宣告商標註冊無效申請,此項新法修正,盡可能避免以往商標權取得冗長之窘境(反之,此法之施行,由於異議裁定不成立後,被異議商標即得領取商標註冊證,故對於商標被搶註冊之權利人無法再藉由提出異議複審、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延緩被異議商標取得註冊之時程):當異議申請人之異議申請,若被官方判定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的,被異議人仍保留可向商評委提出異議複審之救濟程序。 
新增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有關追溯力之規定,原則上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註冊決定做出前,不具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式。 
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註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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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商標爭議裁定程序相關規定,該此程序名稱更改為商標的無效宣告,明訂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特殊標誌、誤導來源、不良影響)、十一條(不具顯著性)、十二條(具有實質性價值形狀)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處理期限(如為商標局提出之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當事人不服可於收到通知十五日以內向商評委提出複審,商評委應自申請日起九個月內決定,特殊狀況可延長三個月;如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之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商評委應自申請日起九個月內決定,特殊狀況可延長三個月),減少以往因沒有明文規定導致案件作業冗長,導致確權程序問題孳生狀態。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修正商標爭議裁定程序相關規定,該此程序名稱更改為商標的無效宣告,明訂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害馳名商標)、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對被代理人商標提出申請)、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第三十條(近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第三十一條(同時申請先予使用在先使用人權利)、第三十二條(影響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處理期限(商評委應自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決定,特殊狀況可延長六個月,但若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有另一案件結果有所依據,可終止審查,但終止原因消滅後仍要恢復審查),一般商標須在五年以內提出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馳名商標仍不受限制,減少以往因沒有明文規定導致案件作業冗長,導致確權程序問題孳生狀態。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式。 

(六)明訂違反商標法違反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事項者,只可由地方政府作為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的以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明文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及明文其處理期限(商標局應自申請日起九個月內決定,特殊狀況可延長三個月),減少以往因沒有明文規定導致案件作業冗長,導致確權程序問題孳生狀態。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三、為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進行的修改 
(一)將原法實施條例有關商標轉讓規定,修正至新商標法中,明定轉讓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近似判斷已審查基準為主),或者在類似商品(類似商品以註冊案之一部類似即有包括)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意即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商標局可予不受理裁定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明定商標之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應向商標局申請許可和同備案。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即該第三人可進行對應抗辯行為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 將原法實施條例內文,明定於商標法上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四)明定違反特定法規除所應擔負責任外之罰款,另亦減輕權利人之舉證負擔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特殊標誌、誤導來源、不良影響)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 
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五)新增明文規定視為侵害商標權之狀態,導入容易導致混淆的的判定要件以及當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同樣屬於侵害商標權,此項規定內容,本所判斷實質可能影響內容可能至少有1、交易平台 2、設備資源提供者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六)新增明文規定有誤導公眾造成不正當行為的,可依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七)導入商標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概念,包括合理使用以及善意先使用,但善意先使用之商標,僅限於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七)新增商標請求損害賠償要件,商標權人須提供註冊商標此三年前使用證據 
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四、綜合結論 
新商標法之修正實施,無疑是解決大多數商標案件之現行困境,但部分現行法令人詬病之商標絕對註冊主義爭議,新法仍未有任何對應說明,然而在本法制定後,仍有影響廠商最鉅之權益狀態,尚未有對應配套或明訂法規可予以配合明確說明,例如 
(一)商標法異議申請人之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條件,雖可遏止商標異議蟑螂之產生,但也有違商標法異議制度有關公眾審查之美意。 
(二)商標法第十五條後段之先使用說明,依據現階段實務而言,仍僅以在中國先使用為限,新商標法未特別界定類似國際實務狀態。 
(三)商標法異議程序之修正,雖加速了商標權之確權程序,但對於商標異議方,在闡述理由以及提供政局材料上,對於重點案件仍須給予更大關注力,如否,一旦異議不成立,被異議商標將被准予註冊並發給註冊證,此種規定,是否符合實質之正義,廠商應予正視。 
(四)商標法第三十六條後段關於追溯力規定,未明訂例外所謂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之實際定義為何。 
(五)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導入之容易导致混淆的概念,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因此爾後爭議情況應如何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係屬對於證據組織一大考驗。 

專案處經理 彭柏彰撰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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