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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標:異議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2011/09/13 國際

2010年12月,瑞典立法機關通過新商標法,並於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其中,包括為了配合歐盟商標法的規定,將原本兩個月的異議期限延長至三個月;於2011年7月1日起所公告的商標,不論是向瑞典商標局所提出的國家申請案,或是申請國際商標指定瑞典,都適用於三個月的異議期的規定。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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