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具功能性無法取得商標保護
2011/12/07 國際在喬治亞太平洋消費產品公司(Georgia-Pacific Consumer Products LP)對金百利克拉克公司(Kimberly-Clark Corp)提出商標侵權一案,美國訴願法院第七法庭於2011年7月28日判決,該商標因具功能性,不符合商標保護要件。
喬治亞太平洋針對金百利克拉克於衛生紙上所使用的印花圖樣提出商標侵權的告訴,認為該圖樣侵犯其公司的商標權。
下列標準為判定商標設計是否具功能性:
- 該設計是否取得專利
- 若無取得新型專利,該設計是否具功能性
- 廣告上對於該設計的優點介紹
- 是否得以其他設計代替該設計的優點
- 該設計對於產品的品質或價格的影響
依據題述判決標準,喬治亞太平洋無法證明該設計僅為設計,而該公司所取得的專利則宣稱,鑽石印花設計擁有柔軟、體積增大及好抽取的功能,且該公司廣告亦宣稱該設計具柔軟、舒適及好吸收的特質。因此,法院認定,喬治亞太平洋不但以該設計獲得專利保護,在廣告中亦宣稱該設計所擁有的功能,該公司決定了其設計要以專利取得保護,但相對的,放棄了以商標形態獲得保護的權利。
在是否取得專利保護,或以商標取得保護的決定前,申請人應好好考慮保護範圍及各自的利弊,以便作出適當的決定。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陳淑玲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