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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韓國專利法修正

2009/02/11 國際

韓國國會於2009年1月8日通過韓國專利法及新型專利法修正案,此一修正案將於2009年7月1日生效。

詳細修正內容
1.減少專利說明書修正限制(適用於新修法生效後的所有申請修正程序)
a.修法前
1).於修法前,雖然申請專利範圍之實質變更為有關於縮減專利範圍之修正,即使是在主管機關發出最終審定前,亦不准修正。
2).因增加新內容(new matter)所造成之最終核駁審定後,即不能刪除該新內容以回復成早先之申請專利範圍。

b.修法後
1).當一修正申請程序是在主管機關最終核准審定後所為,其修正若為未變更實質內容之申請專利範圍縮減,即可准予其修正。
2). 即使在因增加新內容所造成之最終核駁審定後,亦能刪除該新內容以回復成早先之申請專利範圍。

c.修法旨意
1).容許申請人在不受限的情況下進行申請專利範圍縮減,以克服主管機關核駁理由。
2).使申請人改正錯誤成為可能。

2.覆議程序(reconsideration system)修正(適用於新修法生效後的所有申請修正行為)
a.修法前
當已發出最終核駁後,為對主管機關審查委員所作出的處分提起覆議,該申請案必須在最終核駁後的特定期間,於正常訴願程序開始前,提出訴願要求覆議。

b.修法後
如果要求覆議的同時提出修正說明書,則在主管機關審查委員所作出的最終核駁處分後,無需提起訴願,而能以該修正要求覆議。【此一修法類似於美國請求繼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制度】。

c.修法旨意
減輕申請人在申請案已遭最終核駁後,為尋求覆議,提出訴願時的各種負擔(包括費用、時間、複雜程序,及其他相關負擔)。

3.延長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間(適用於新修法生效後的所有申請行為)
a.修法前
在覆議程序後,無提出分割申請的機會。

b.修法後
在覆議程序時,於審查委員維持最終核駁決定後,在提起訴願前,可對於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可專利部分提出分割申請案。

c.修法旨意
容許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額外機會。

4.導入審查委員依職權修正系統(適用於新修法生效後已審定准予專利的所有申請案)
a.修法前
於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所發現如明顯文書作業疏失、矛盾標號之類微小說明書瑕疵,將發出修正通知。

b.修法後
審查委員可依職權改正此類微小說明書瑕疵,並通知申請人加以確認。

c.修法旨意
可避免非必要官方通知所造成的程序延宕。

5.導入按比例補繳年費制度(適用於新修法生效後已繳交證書費的所有申請案)
a.修法前
當年費付費延遲後,無論其超過期限多少天,其補繳費用均加倍收取。

b.修法後
當年費付費延遲後,其補繳費用按照所超過的天數比例加以計算,且不得超出原費用兩倍。

c.修法旨意
減少專利權人超支費用。

6.以韓文本提出之PCT申請案例外規定(適用於2009年1月1日之後以韓文本提出之PCT申請案)
a.修法前
1).一韓國國家階段申請案之公開與PCT之公告為分開進行。
2).申請案於韓國公開後,相關韓國國家階段申請案具有接受補正權利。

b.修法後
1).當一以韓文本提出申請案件於PCT國際公告時,其韓國國家階段視為已公開。
2).在以韓文本提出之PCT國際申請案公告後,相關韓國國家階段申請案具有接受補正權利。

c.修法旨意
配合韓文成為PCT國際公告語文。

7.新型專利法之修正
新型專利法亦與發明專利法進行相同修正。

取材自 Lee International IP & Law Group in Korea
專利部 蔡孟儒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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