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商標防偽條例修訂 - 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2008/03/25 國際為提供商標權人於面對仿冒時更佳的保護,瑞士近日頒布了其聯邦法關於保護商標與商品來源標示的修訂。修訂後之新法條將於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其內容包括:
商標權人有明確權力禁制仿冒品之進出口與運輸。
即使仿冒品僅供私人用途使用,商標權人仍有權禁制未經授權方進行仿冒品之進出口與運輸。
然而,前述後項法條具有下列2點限制:
如相關仿冒品為僅供私人用途,商標權人只可對於該仿冒品之進出口與運輸依法提出民事訴訟 (若相關仿冒品之進出口與運輸為供商業用途,則可同時提出刑事訴訟)。
如一個人自行生產一仿冒品供其私人使用,則商標權人依法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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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法案之修訂提昇了商標被授權人的權限:
獨家授權,不論正式登記與否,除非合約另有約定,否則被授權人皆可單獨對侵權行為採取行動。
被授權人可共同處理侵權事宜,以針對其各自損失請求配償。
本法案之修訂,亦增進了商標權人在處理仿冒品之進出口與運輸問題時,可向瑞士海關單位尋求的協助。根據修訂後之條文,商標權人不僅可在海關的機構處所查核遭海關扣留的仿冒嫌疑品,亦可請求海關單位提供仿冒品之樣品。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楊于儀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