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新商標法
2002/07/31 國際2002年新聯邦商標法No. 8
2002年新No. 8聯邦商標法,為修正1992年UAE No. 37聯邦商標法,刊登於2002年7月31日UEA公報第384號公報上並且即刻實行。此新商標法使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商標保護措施與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公約(TRIPS)並駕齊驅。
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第四條:擴大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著名商標僅能為原專用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取得註冊)。
第八條:確認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將採取WIPO國際分類制度。
第十條:近似商標是否可取得註冊之規定較為嚴厲。
第十六條:自申請日起即有保護。
第十七條:擴大對於商標專用權人的保護(商標持續使用五年以上,便成為無爭議性商標)。
第二十條:允許在撤銷誤准註冊之商標時,不需經由法院聆聽以及上訴程序。
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允許撤銷違法註冊之商標或持續五年未使用之商標。
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與侵權的刑罰相關。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經理 游文慧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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