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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第4條、第8條,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自1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01/07 台灣

第二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現行條文: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個數在二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
  三千元,商品個數在二十一種以上、六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五千元,商品個數在六十一種以上者,
  每類新臺幣九千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修正條文: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
  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現行條文: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修正條文: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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