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法修正-2007年7月實施
2006/07/24 國際韓國商標法修正預計自2007年7月開始實施,主要修法目的在於保障商標權人的權益;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關於複製他人的商標
現今韓國商標採先申請主義,使得他人得以在韓國搶註他人未在韓國註冊的商標,尤其該商標未達到”著名”的程度。
依現今韓國商標法第7.1.12的規定,”以他人相同或近似,且在韓國境內或境外可輕易使人得知其為他人的商標,用以獲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者,不予註冊”。但法條中規定”可輕易使人得知其為他人的商標”,所要求的知名度標準極高,因此無法遏止複製他人商標的發生。在新法中,則將法條中的”輕易”刪除。
此外,在現今的商標法中,已註冊的複製商標會影響他人先在韓國使用相同商標的權益,換言之,先使用人若未登記商標而被他人登記而取得註冊,先使用人便無法再使用該商標。在新法的規定中,先使用人若能證明因其使用而使得韓國的消費者認得其商標,則可繼續使用。
非傳統商標可取得註冊
新法中規定非傳統商標亦可取得註冊,例如移動商標、3D立體商標及顏色商標。
異議期延長為兩個月
新法中將原本的異議期三十天延長為兩個月。
取材自 Jay J. Kim, Kim & Chang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