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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修正商標法

2005/09/12 國際

修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包含地理標示的團體商標,新法已於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舊法的差異臚列如下:

1.法人可使用團體商標
舊法:法人不可使用團體商標,僅其會員可以使用
新法:法人及會員皆可使用
** 目的為鼓勵團體商標的申請及使用

2.制定”地理標示”的定義;團體商標僅包含地理標示可予以註冊
舊法:
若僅為標示地理來源,或明顯為地理名稱,或含有酒的產地名稱,或WTO會員國的烈酒名稱,而指定使用於酒、烈酒或其他類似商品,則不可准予註冊。

新法: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為”地理標示”作出定義:地理標示為標示產品的出處,而產品的品質、聲譽及其他特性源自於該出處。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若僅含地理標示之團體商標為法人所提出申請,其會員所生產或製造之產品品質、聲譽及其他特性源自於該出處者,則可准予註冊。
目的為保護特定地區之產品,及促進當地的經濟

取材自 Kang & Kang International Patent & Law Office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黃文穎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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