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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商標申請人可主張權利

2011/11/08 國際

2011年8月24日,巴西高等法院判決商標申請人可對侵害其商標權者主張商標權。

起因為巴西智慧財產權法相互矛盾的法條;第129條規定,商標權利自註冊日起才始生效,但第130條卻又規定,商標申請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有排除的權利。

高等法院認為,商標申請人應有排除他人侵權的權利,而不應等到取得商標註冊後,約2~4年的期間。

此項權利必須在商標申請人提出商標申請後才可享有,因為巴西採先申請主義,若已使用但未申請的商標則不包括在內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黃于娟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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