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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商標局決議新商標法將認可地理標示的商標權限

2006/07/27 國際

南韓商標局(KIPO)於2003年9月18日宣佈新修正的商標法准許因產品品質、名聲或其他特性主要來自於該地理來源者之地理標示者註冊。這項新修正的商標法令可望於2005年1月開始實施。

為落實這項新法,商標局於2003年9月9日在商標局的研究中心舉辦了一場聽證會,會後並將商標法修正草案遞交國會制定。

而根據修正法規定,由製造商所組成的生產者協會、團體及法人公司可藉由申請地理標示註冊為集體商標而取得專用。同樣地,若一公司為集體商標專用權人,則得以對非法使用地理標示作為商標使用之第三人行使其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權力。因此,像“Bosung”、“Young-Kwang”、“Kum-San”這些以綠茶、黃魚及人蔘馳名的地區,該區的生產者協會、團體及法人公司都可在新法實施後申請這些地名註冊為商標`````。

而商標局也預期,若國會可通過此新商標法,由於申請註冊產地的產品標示都能有所區別,因此不但可對地方經濟推動有所助益,同時對像自由貿易談判這樣的國際性協商事務亦不失為積極應對的良策。

(取材自韓國P.K. KIM & Associates)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黃文穎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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