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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標:未使用撤銷之舉證責任

2012/05/04 國際

南非最高法院在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對Dajee的案件中,確認了商標註冊之目的在於使用該商標,而非為了阻止他人使用。

Dajee先生以New Balance連續五年(2000年7月3日至2005年7月3日)未使用其註冊商標”P-F FLYERS”與”P-F”於其註冊商品”鞋子”為理由,提出商標撤銷的申請。

依據商標法規定,未使用撤銷案的使用證明舉證責任在於註冊人,New Balance在答辯中提及,在五年內他們確實有販賣”P-F FLYERS”與”P-F”給其會員,金額約為玖萬伍千元,並提供店面陳設照片,三位南非主管並提供宣誓書。

法院認為,New Balance所陳述的使用行為並未提供有力的證據加以證明,僅憑單純的陳述、店內照片及宣誓書,不足以證明New Balance確實有商業上的使用行為,因此以未使用為由撤銷該註冊商標。

為防止註冊商標因未使用而遭他人舉發撤銷,商標註冊人應在法律規定期間內使用商標,並保留相關使用證據。

取材自 INTA
專案部 王靜婷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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