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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與日本特許廳開始實施「新路線試驗計畫」

2008/06/12 國際

背景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日本特許廳(JPO)一直在考量一個稱為「新路線(New Route)」的工作分擔計畫,在「新路線」的架構下,申請案向參與該計畫的一個專利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第1局)提出申請,視為已向其他的參與成員局申請,該機制讓第1局和申請人可在30個月時限內作出首次通知(first action)及提交必要的申請案翻譯本給第2局,第2局則利用這些檢索與審查結果來進行其局內審查。第1局將負責申請案的18個月公開,如果該申請案不是英文,則其英文摘要和書目資料將一起公開,「新路線」藉由使第2局得以利用第1局的檢索和審查結果,幫助減輕整體上的工作負擔、減少重複性檢索及提升品質。
「新路線」儘管在很多方面與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類似(30個月程序期限、單一申請視為在多國申請、提供1份檢索報告給各個「指定(designated)」局等),但它進一步提供申請人更多益處,尤其是可降低費用和更精準地提出申請。
由於要實施「新路線」的話,USPTO和JPO須修訂相關的法規,兩局在2007年5月三邊技術會議(Trilateral Technical Meeting)中同意先就現行法規可行的2種申請狀況先開始一個試驗計畫,以測試「新路線」概念,符合參加該計畫的2種狀況如下:
一、一件優先權申請案(priority application)向第1局提出申請,並以第1局為PCT受理局,提出主張該案優先權的PCT申請;若該優先權案的檢索和審查結果在其申請日起約26個月內可提供,且其對等PCT申請案進入第2局的國內階段,則該國內階段案可基於第1局優先權案的審查結果參加「新路線」試驗計畫。
二、一件PCT申請案向第1局(PCT受理局)提出申請(無優先權案),然後進入第1局國內階段,若該案的檢索和審查結果在國際申請日起算約第26個月前可提供,且該案於第30個月進入第2局的國內階段,則在第2局的國內階段申請案可以基於第1局的審查參加「新路線」試驗計畫。
當USPTO是第1局、JPO是第2局時,美國專利申請人可將其申請案向JPO申請加入「新路線」試驗計畫,申請手續和相關規定參見JPO網站(http://www.jpo.go.jp/torikumi_e/t_torikumi_e/pdf/japan_usa_newroute_e/usa1_jp2_e.pdf)。申請人必須依下述B項程序,通知第1局USPTO其欲向第2局JPO申請加入該計畫,但這並不保證USPTO可在26個月期限內提供檢索和審查結果;為確保可在26個月內取得,申請人須依相關規定(例如:依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102和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 708.02(a))採取必要步驟,向USPTO申請提前審查。USPTO將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案是否獲選參加該計畫,並定期寄送入選的申請案清單給JPO。
當USPTO是第2局、JPO是第1局時,申請人須依據JPO網站(http://www.jpo.go.jp/torikumi_e/t_torikumi_e/pdf/japan_usa_newroute_e/jp1_usa2_e.pdf)公布的程序,事先通知USPTO其欲參加試驗計畫,申請人在收到JPO的入選通知後,可以向USPTO申請加入該計畫,如果該申請案符合下述C項規定,可依據美國專利法第371條(35 U.S.C. 371)進入美國國內階段規定,申請基於「新路線」試驗計畫的提前審查;須注意的是,當USPTO是第2局時,MPEP 708.02(a)中基於快速審查計畫(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的申請程序,並不適用於此USPTO為第2局時的「新路線」試驗計畫的提前審查申請。

A.「新路線」試驗計畫試行期限USPTO和JPO於2008年1月28日開始試行「新路線」試驗計畫,在雙方作為第2局而受理達50件申請案或實施滿1年(2009年1月28日,但以較早日為準)時結束,若要在2009年1月28日之前終止,則會發出通告。

B.USPTO是第1局時,申請人送交USPTO其希望參加「新路線」計畫的通知一件PCT申請案(USPTO為第1局、JPO為第2局),符合下述全部1-4個要件時,可以參加「新路線」試驗計畫:
1.該PCT申請案已向USPTO提出(之前已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提出美國申請案,參見第一種狀況);或已直接向USPTO提出PCT申請(即未主張優先權)。
2.該PCT申請案尚未在JPO進入國內階段。
3.USPTO在申請日起算26個月內,對下述2種申請案已作出/會作出首次實體審定書(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
(1)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提出的美國申請案(參前述第一種狀況)。
(2)依據美國專利法第371條的美國國內階段申請案(參前述第二種狀況)。
4. 該PCT申請案無多個優先權(即最多只有一個優先權)。
如果申請案符合「新路線」試驗計畫規定,且申請人想要參加,申請人須以傳真方式(571-273-0125)發函告知USPTO專利部門其意願,指出其美國國內案和PCT申請案的案號,敍明是否已/可以在美國申請日或PCT申請日起26個月內提供首次實體審定書。

C.USPTO是第2局時,申請參加「新路線」計畫的規定USPTO是第2局時,須符合下列情況才能參加USPTO「新路線」試驗計畫:
一、該美國案必須是以JPO為PCT受理局,而進入美國國內階段的PCT申請案:
1.該PCT申請案須為:(1)只主張已向JPO提出申請的單一一件申請案優先權;或(2)未主張優先權。
2.若該PCT申請案有已主張JPO優先權的申請案,須可在優先權日起算26個月內提出該案在JPO的首次實體審定書(檢索和審查結果)。
3.若該PCT申請案未主張優先權,則必須及早進入JPO國內階段,並可在國際申請日起算26個月內提出首次實體審定書。
二、PCT申請案進入USPTO國內階段時,申請人須同時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1.一份加入「新路線」試驗計畫的申請書;以及繳交37 CFR 1.17(h)所訂的規費(譯註:130美元),提出37 CFR 1.102(d)規定的請求提前審查申請書(表格PTO/SB/10);
2.一份JPO的初步審查意見通知副本及其英譯本;
3.一份JPO已檢索和審查的請求項副本及其英譯本;
4.一份譯文為正確的聲明;
5.一份資訊揭露聲明,列出JPO審查官作出審查結果通知所引證的文件,並附上所有相關資料,美國公開或公告案除外。
三、要求加入「新路線」試驗計畫的申請書和所有相關文件必須傳真(571-273-0125)至USPTO專利部門,聯絡人為Magdalen Greenlief。須注意,依據美國專利法第371條的國內階段PCT申請案所規定的文件不要利用此段所述傳真方式。
如果參加「新路線」試驗計畫和提前審查的申請獲准,申請人會接到通知,而其進入美國國內階段的申請案將會提早審查;假如有的申請要件不符規定,申請人會收到通知並被告知有缺失部分,並給予一次補正機會,若仍不符規定,則按照原定正常順序審查。
加入「新路線」試驗計畫的申請和提前審查的獲准並不適用在接續申請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申請、主張120條權利的所謂迴避申請案不符合參加該計畫資格。

D.USPTO作為第2局時的特別審查程序
一旦以USPTO為第2局且進入美國國內階段的PCT申請案獲准參加該計畫,則會早於其他所有類別案件而被優先審查,但那些明確可准予專利、審查官已訂定回復時限和已獲准快速審查者則除外。
參加該計畫並不會免除申請人37 CFR 1.56 & 10.18規定的義務,遵行上述C二2-5項即視為申請人已遵守應通知USPTO其在對等外國申請案中所引證的任何前案資料(參見MPEP 2001.06(a))。申請人仍應誠實提供USPTO其所知悉的其他可專利性資料。
相關網址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dapp/opla/preognotice/new_route_pilot_012008.pdf
【取材自 2008/03/0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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