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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案例【韓國智財局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於近期合作打擊仿冒品】

2008/05/07 國際

韓國智財局(KIPO)宣佈了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KISCOM)在最近合作打擊銷售或提供銷售仿冒品的網站。根據韓國智財局的最新報告,在2007年11至12月間,共計有78個侵權或含問題內容的網站及網路識別名稱在韓國智財局向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請求下遭到關閉或刪除。

參考這些由韓國智財局向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請求裁決的個案後可得知,相關個案皆具有下列3種相同情形:
1. 相關案件所涉及之商標已向韓國智財局取得註冊權;
2. 其情事確實為一清楚明瞭之商標侵權個案;且
3. 相關案件所涉及之商標為韓國著名商標。

是故,前述由韓國智財局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合作追緝之案件,皆為從事網上交易,且其商品已公然侵犯韓國智財局註冊在案的知名商標權利之網站。

背景
多年以來,韓國智財局不間歇的與警方及檢方等政府機關合作,試圖制止網上及非網上的仿冒品銷售。而該局在這一系列的主動行動中,亦已建立了一個由其請求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裁決關閉侵權網站的正式程序。且該局已自2007年11月起向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提出此類請求。

相關法條
前述關閉銷售仿冒品網站的正式程序乃是依據促進資訊、通訊系統使用暨資訊保護法第44條第7項第1款。根據此法條規定,“任何人皆不得以從事、協助與教唆違法行為為目的傳播資訊”。根據韓國智財局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的解釋,“違法行為”包括經由網站銷售仿冒品的侵權活動。此條款原屬於電信商業法之條文,但基於促進應用該條款的目的,故於2007年1月26日修改(於2007年7月26日生效)至現今條文之中。

韓國智財局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之程序
茲將韓國智財局關閉銷售或提供銷售仿冒品的網站之處理程序摘要如下列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當該局經由商標權人的通知或自行搜尋後發現侵權網站,將提請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覆查該網站以確認是否應進行任何處分(如:移除內容或關閉網站)。此外,韓國智財局必須為其處分請求提交確切證據。若該請求由韓國智財局公關總監提出,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必須於收到該請求起7日內做出裁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經過覆查後,如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發現該網站銷售或提供銷售仿冒品,則可發函要求網站之所有人/經營者及/或服務提供者移除侵權活動、阻擋相關資料的讀取或立即關閉該網站。而該請求之收受人則可在收到初始通知起15日內提出異議,且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則需在異議申請日起15日內做出不得被再異議的最終裁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如該侵權方或其代理人/服務提供者未執行被指示的相關補救措施,則韓國網路安全委員會可提請資訊通訊部發布指示執行該相關措施的正式命令。而在發出正式命令前,資訊通訊部則會給予當事(法)人回覆的機會。若當事(法)人仍然拒絕履行該指示,則可判處2年以下的監禁或10,000,000韓圓(約合美金$11,000)以下的罰款。

取材自 INTA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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