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於商標使用證明的規定
2008/05/07 國際何謂使用證明?
使用證明為於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誌的實際樣品,而非商標本身的圖樣。
何謂使用於商品/產品上的標誌之完整使用證明?
一般來說,於商品上實際使用商標之使用證明樣品應於商品或包裝上顯示該標誌。 您可提交商品之標籤、包裝及與商品有關之展示,或是顯示於商品上使用該標誌的照片。需注意的是,不得提交實際商品。
此外,發票、通知單、貨運提單、傳單、簡介、宣傳稿、印有信頭的信紙及名片皆為不被接受之使用證明樣品。
何謂使用於服務上的標誌之完整使用證明?
使用於服務上的標誌之完整使用證明樣品,應顯示於該服務的銷售或廣告中使用該標誌。您可提交該服務之簡介、標牌、廣告或是顯示該服務與該標誌的關聯之名片或信紙,及顯示該標誌被使用於提供及廣告該服務的照片。且使用證明樣品應顯示該標誌與該服務的關聯。舉例來說,如欲取得註冊之標誌為“XYZ”,則僅顯示“XYZ”字體的名片為不完整的使用證明,而完整的使用證明應為顯示“XYZ地產”的名片。
注意事項
-使用證明上的所有文字皆須清楚呈現,若有非英文文字,皆需翻譯成英文
-使用證明上不得有其他在美國為他人的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