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與韓國專利法修正法案
2012/07/19 國際韓國國會於2011年11月22日決議通過美韓自由貿易協定 (Korea-US FTA),同時也決議通過韓國商標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與韓美自由貿易協定於2012年3月15日同時生效。
韓國專利法的主要修改內容概述如下:
1. 延長專利專用期限:第92條第(2)至(5)款
在修訂專利法中,因KIPO拖延未決1)超過申請日起算四年或2)超過請求審查日起三年而致使專利註冊延誤者,以較遲者為準,在專利上訴期間,依據申請人請願可延長專用期限來補償該延誤,此請願可在專利註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然而,若此延誤是由申請人引起,如延遲回覆KIPO通知,申請人將無法享有專用期限延長的效益。
2. 提早公開延長至12個月:第30條第(1)款
在修訂專利法中,6個月的提早公開將延長至12個月,此一修正條款將適用於2012年3月15日當日或之後提出的申請案。
3. 為專利訴訟期間取得商業機密的保護令:第224條第(3)及(5)款。
關於新制定的條款,法院將命令涉入專利侵權的訴訟雙方,禁止於訴訟程序期間揭露所取得的商業機密,任何人違反此令,將遭受5年以下的監禁懲罰或是50,000,000韓元以下的罰鍰(約等同於美金45,000元)。
4.廢止因非實際使用的專利撤銷條款:刪除第116條
在舊專利法中,三年未使用該專利權而無可證明理由(第107條第(1)款第(i)項),KIPO可命令強制授權。若該專利於強制授權之授予日後(Article 116)兩年內未實施,KIPO可撤銷該專利權。然而,在專利法修正中,將廢止專利撤銷條款第116條。
取材自 YOU ME PATENT & LAW FIRM
專利部 黃博淳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