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Crackberry致Blackberry淡化
2012/07/19 國際在極少數訴請商標淡化成功的例子中,美國訴願委員會確認了由Defining Presence Marketing Group與Axel Ltd.所申請的”Crackberry”商標會淡化由異議人Research in Motion Ltd.所擁有的”Blackberry”商標權。
於2006及2007年間,Defining Presence Marketing Group以企圖使用方式申請了四件”Crackberry”的商標於服裝與銷售、電腦及通訊服務。2007年間,在Research in Motion(以下簡稱RIM)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後,Axel透過移轉方式取得商標申請權,因而與Defining Presence Marketing Group被列為共同被異議人。
RIM宣稱”Crackberry”商標與其”Blackbery”商標,使用於”手機及其週邊商品”,會造成社會大眾的混淆,而且”Crackberry”商標會淡化著名的”Blackberry”商標。
被異議人則宣稱其商標為諷刺性的模仿”Blackberry”,訴願委員會以先前法院判例得知,成功的模仿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首先,訴願委員會須確認的是,”Blackberry”是否為著名商標:RIM販售了數十億元的產品給數百萬消費者,花費了數千萬元的廣告及促銷費用,許多媒體大幅報導”Blackberry”產品,且在全球,”Blackberry”常被選為最有名及最有價值的商標,因此,訴願委員會確認”Blackberry”確為著名商標,也享有更廣泛的保護。
其次,以商標是否近似而言,在被異議人提出”Crackberry”商標申請前,”Blackberry”使用者已以”Crackberry”暱稱”Blackberry”產品;以商品是否近似而言,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產品確為近似產品;以銷售管道而言,亦有許多相同之處。
基於上述理由,訴願委員會認定四件商標中的三件確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除了指定於服裝的申請案外。
以商標淡化而言,”Blackberry”在”Crackberry”提出商標申請案前已達著名程度,而以諷刺性的模仿卻不會造成侵權的狀況是,消費者不會將模仿商標當成被模仿商標,而此案中,”Blackberry”消費者係以”Crackberry”為暱稱稱呼”Blackberry”產品,確實會讓消費者誤以為”Blackberry”與”Crackberry”來源相同。
以”Blackberry”於全球的知名度、商標的獨特性及其他證據資料顯示,使用”Crackberry”確實有造成”Blackberry”商標淡化之虞,因此判定四件申請案商標被異議成立。
取材自 INTA
專案部經理 彭柏彰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