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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標法新制 - SECTION 45

2009/09/11 國際

加拿大商標法「SECTION 45」之新制,意同於台灣之「三年未使用」撤銷條款,將於今年9月14日起正式實施。

原定法條說明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而商標權人應於收到官方函文3個月內提出近3年內之使用證據資料,否則將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變更其商標權利。

新制與舊法最大之差異為:

  1. 商標局對商標權人請求延期提交使用證據之申請,將由最初獲准3個月的延期及在雙方同意下可不限次數獲准延期改為只獲准最長至4個月之延期1次;
  2. 商標局將不再獲准答辯之延期,與現在可獲准3個月的延期及在雙方都同意下可不限次數獲准延期不同。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Vol. 64, No. 15
(Smart & Biggar, Toronto, Ontario)

國際事務部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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