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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JOLLIBEE與JOLILBEE商標爭議案

2009/09/11 國際

菲律賓上訴法院推翻了2007年判決Richard Chua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的決定。

JOLLIBEE商標權人,快樂蜂食品公司,依據刑事法第170條,對Chua使用JOLILBEE於鞋類產品提出刑事訴訟。

上訢法院一開始不僅認同2004年的訴訟成立判決,並在馬尼拉地方審判法庭判處兩年至五年刑期上又追加了兩年的刑期,下級法院也做出了下列判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銷毀標示JOLILBEE商標的鞋子(2000雙以上)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繳交100,000菲律賓披索

在第一次判決,上訴法院認為JOLILBEE與JOLLIBEE僅有一字之差,而不足以避免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故認定此二商標幾乎相同。

Chua則提出無混淆誤認之情事產生,因為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產品種類不同:Jollibee為食品廠商,Chua則為鞋業廠商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販售地點不同:Jollibee的食品在其賣場出售,而Chua的鞋類製品則在他自己位於馬尼拉BINONDO區的店內販售

上訴法院根據最高法院針對McDonald's Corporation v LC Big Mac Burger (案號: GR 143993, 2004年8月18日)一前案中判決,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下,而仿造商標的主要特徵及部份,則視為商標侵權。

法院並指出,Jollibee擁有商標專用權,而Chua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該商標,自然構成侵權。

Chua對此判決提出了再審,該案並指派給法院的另一個部門審理。法院推翻了原本判決Chua侵權的決議,並指出因兩者產品差異性太大,即使Chua使用JOLILBEE於鞋類上,並不會讓消費者認為該鞋類為Jollibee所製造,既無混淆誤認之情事,自然不構成侵權。

對於此判決,法院可能是參考了最高法院在Canon Kabushiki Kaisha v NSR Rubber Corporation (案號:GR 120900, 2000年7月20日)一前案中針對CANNON在橡膠涼鞋的商標使用,不會構成消費者對另一商標Canon於繪圖、化學、調色劑、及染料等產品混淆或誤認之判決。

取材自 Vicente B Amador, Sycip Salazar Hernandez & Gatmaitan, Manila
國際事務部 曾瓊玉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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