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法院判決卡拉OK店使用BURBERRY商標不違反「不正競爭法」
2010/09/01 國際南韓大田地方法院於2009年12月18日駁回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對一家取名為「BURBERRY」卡拉OK店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案號: 2009-gahap-9489)
布拜里公司指出,該卡拉OK店使用「BURBERRY」,違反了「不正競爭防止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營業秘密保護法」。依不正競爭行為條款規定,係指:
『有損他人代表性標誌之識別性或商譽之行為,包括使用相同/近似於他人的姓名、商號、商標、商品之容器或包裝之標誌,或者相同/近似於其他任何在大韓國民所知悉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誌,或是透由販售、行銷、進出口標有此標誌之商品…』
該法院指出,根據不正競爭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商標之著名性必須達到相當程度方為上述條款所欲保護之標的;不過該法院仍認定BURBERRY在韓國為著名商標。此外,該法院也留意到布拜里公司在韓國亦擁有BURBERRY以及 BURBERRY韓文音譯的商標註冊。
此外,考量被告之BURBERRY使用是由BURBERRY韓文音譯及韓文字「歌」所組成,該法院認為此使用與布拜里公司之BURBERRY以及 BURBERRY韓文音譯的商標構成近似。
然而,至於被告在韓國使用BURBERRY的韓文音譯作為商號是否有造成布拜里公司其商標識別性或商譽之損害,法院認為布拜里公司並未對此舉證。
該法院指出,若要引用不正競爭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則原告必須具體提出其商標識別性或商譽受損之證明,或者任何高度損害之可能性,若僅證明有受損之抽象危險則尚嫌不足。因此,該法院認為事實不足以認定被告對於該商標之使用有實際造成原告之商標權受損,故判駁回原告之訴。
布拜里公司於2010年1月21日向大田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Vol. 65 No. 8
律師 易定芳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