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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訴願裁決:「PARADISE MAKEUP AQ vs. AQ」

2010/09/27 國際

美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TTAB) 於2010年4月26日推翻專利商標局審查員對日本商Kose Corporation申請註冊 “AQ” 商標於第3類 「化妝品,香水,化妝肥皂,化妝棉和護髮劑」 及第21類 「眉刷,臉頰刷,眼影刷,睫毛梳,粉餅空盒,唇刷,粉撲,化妝塗抹用粉底海棉」之核駁申請案 (申請號:77519214)。

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員認為 “AQ” 商標與同屬指定第3類之註冊商標 “PARADISE MAKEUP AQ” 近似,有造成一般消費者誤認混淆之虞,然而依據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TTAB) 之裁定,則認為儘管申請人所指定之商品有某部份與先前註冊案相同或類似,但審查的準則應重著在以下兩點為主:商標或商品是否近似。

雖然兩造商標有近似度極高的商品,但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TTAB) 認為兩者商標不管在外觀、讀音、字義或是商業印象皆並不近似,另外 “AQ” 並非為兩造商標之主要部分;以 “PARADISE MAKEUP AQ” 商標來說,商標的主要部分為 “PARADISE” 而非 “AQ”,所以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TTAB) 駁回審查員之觀點並裁定核駁不成立。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Vol. 65, No. 14
江大寧 律師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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