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 藥品與藥品分送不屬近似
2011/08/30 國際歐盟法院於2011年6月22日確認了歐盟商標局先前對於第5類”藥品”與第39類”藥品的包裝、儲存及分送服務”做出了不屬於近似的決定。
申請人Asociacion Farmaceuticos Mundi (AFM)向歐盟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將”FARMA MUNDI FARMACEUTICOS MUNDI & Design”商標申請指定於第5類”藥品”、第35類”藥品零售”及第39類”藥品的包裝、儲存及分送服務”。
該申請案被Mundipharma GmbH以其已註冊之歐盟商標註冊案提出異議,其註冊於第5類”藥品”及第44類”醫療服務”。
歐盟商標局受理了針對第5類及35類所提出的異議,但認為據爭商標所指定的第5類及第44類跟系爭商標所指定的第39類不屬於近似商品/服務,因此駁回了對於第39類所提出的異議案。
異議人向法院提出訴願,認為雖然第5類與第39類不盡相同,但皆與藥品相關,仍會造成社會大眾的混淆誤認。
法院則持不同意見,認為即使皆與藥品相關,但第5類所針對的是一般購買藥品的社會大眾,而第39類所針對的則是專業人士,確認了歐盟商標局所做的決定並無不妥之處。
取材自INTA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