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與韓國商標法修正法案
2012/07/19 國際韓國國會於2011年11月22日決議通過美韓自由貿易協定 (Korea-US FTA),同時也決議通過韓國商標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與韓美自由貿易協定於2012年3月15日同時生效。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1.聲音與氣味商標註冊
可透過聽覺嗅覺傳導但無法以肉眼辨識之個體將納入商標保護範圍,但此個體需能以圖像形式呈現。
例如:
a.英特爾公司(Intel Co.)的音效
b.米高梅媒體公司 (Metro-Goldwyn-Mayer Inc.) 的獅吼聲
c.雷射印表機檸檬味的墨水盒(氣味商標)
2.證明標章
引進證明標章註冊制度,證明標章給予其指定商品服務性質保證,例如:品質,原產國,生產方式等。
例如:
國際羊毛局授予羊毛合格商標保護特定品質羊毛製品
3.廢除專屬授權登記之規定
根據先前規定,專屬授權須經登記註冊方可授權予他人使用,但此規定將於商標法修正案實施生效後廢除。
4.引進法定損害賠償制度
商標持有人可要求侵權損害賠償最高五千萬韓元(四萬五千美元)。
取材自 YOU ME PATENT & LAW FIRM
律師 易定芳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