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技術必要性防止樂高著名積木形狀申請商標註冊
2011/03/09 國際針對Lego Juris A/S不滿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撤銷局所作之判決,歐洲法院於西元2010年9月14日反對普通法院將案件擱置,故對此案進行裁決。
樂高(Lego)是家著名製造可互相連接塑膠玩具積木的廠商,而此案之重點在於樂高之積木形狀能否申請商標並獲得保護。
歐洲法院裁決著名樂高積木外形不能申請註冊商標,因為它的形狀為技術必要性 故贊同撤銷局的判決;上訴委員會及普通法院最後都認同此判決。
裁定的重點是歐洲法院想要避免技術特徵被受永久保護,專利和工業設計兩者都有一定的專用權期限,然而商標註冊一但經過延展就能永久受到保護。因此法院顧慮,如果樂高積木外形能受到商標的保護獲准註冊,此行為將造成獨占市場,也阻止其他公司進入玩具積木產業。
歐盟立法規定,外形若為技術必要性將不受商標法之保護。因此,根據歐盟商標法條第7(3)條(編號第40/94號說明),既便物品的外形為技術必要性也獲得識別性都不能獲准商標註冊。
取材自 INTA
律師 易定方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