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案例】:有翼生物商標可獲核准併存
2011/03/09 國際歐盟普通法院於2010年4月21日駁回德商Peek & Cloppenburg對泰國總理公署申請註冊於歐盟第24類及第25類之商標異議案 (案號:T-361/08)。法院表示雖然兩造商標所申請的指定商品近似,但圖樣所產生的整體印象是大不同,所以裁定訴訟不成立。
泰國總理公署於2004年10月向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提交一有翼生物圖樣(如下圖左)之歐盟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於第24類「絲綢」與第25類「絲綢製衣服」。而Peek & Cloppenburg因已於德國獲取註冊有翼生物圖樣商標(如下圖右),指定於第18、25及35類,故對泰國總理公署申請之歐盟商標提出異議。
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異議組(the OHIM Opposition Division)認為此兩造商標並不構成近似,故駁回此異議案。而訴願委員會(the Board of Appeal)也認為此兩造商標之圖樣不論於外觀、讀音、字義皆不近似,故不採納Peek & Cloppenburg的上訴。
普通法院認同訴願委員會之裁決,認為此兩造商標於外觀上不為相同,故不會有誤認混淆之虞。系爭商標很明顯得知為一彩色設計之孔雀圖樣;然而,據爭商標所描繪的有翼生物,無法一眼即可辨識出為孔雀圖樣。即使可承認據爭商標意圖呈現一孔雀圖像,但商標圖樣的外觀仍與系爭商標相差甚遠。
所以普通法院認為此兩造商標完全不相似。而因系爭商標亦包含英文字母「THAI SILK」,所以消費大眾很自然以這樣的文字命名此商標。但據爭商標只為一設計圖樣,所以普通法院指出在消費者無法一眼看出此圖樣是在描繪何種動物,故也無從得知消費者會如何命名此商標。
普通法院還發現這些商標所表示之概念相似性不大,且只是間接傳達予消費大眾一個孔雀的概念。更確切地說,對法官而言,這些商標所表達的是商品上更具優雅或美麗的概念。
在歐洲原訟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對近似的鹿頭圖 (Mast-Jägermeister AG與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聯合案件號T-81/03、T-82/03、及T-103/03 (原訴法庭2006年12月14日)) 與歐盟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認為近似之兩個冷衫樹圖裁決(L & D S與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案件號C-488/06 P (歐盟法院2008年7月17日))之後,歐洲共同體訴訟程序在圖像商標保護範圍上似乎採取了消極的態度,而這可從2009年5月20日異議組在判定企鵝圖商標不構成近似與混淆的案例中看出 (2009年8月1日INTA Bulletin Vol. 64 No. 14)。有翼生物圖像之裁定更加顯現出圖像在歐盟審查的基準,就算商品近似仍得以商標的外觀做進一步審判。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國際事務部 黃于娟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