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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自2008年5月13日實施非標準字體的商標敘述】

2008/05/07 國際

於2008年3月14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確定了關於商標敘述要求的規定,對於非標準字體提出申請的商標皆要求提供其敘述,並自2008年5月13日起實施。

之前申請人可在提出商標申請時提供商標敘述,而審查員有權在申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但美國專利商標局修正了商標法第2.37條規定,要求所有以非標準字體提出的商標申請案皆要提供商標的敘述,以便使得商標的管理與搜尋更為方便。

美國專利商標局更進一步表示,商標的意義應為消費者對於該商標的認知,而非申請人原本想要表達的意義。

美國專利商標局並將會頒布對此的審查基準。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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