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分割申請案以及在歐洲專利局之前進入地區階段等新制決議
2009/05/11 國際歐洲專利局行政理事會於2009年3月25日作出以下新規定之決議。
分割申請案
第一個新決議對申請人提出分割申請案之可能性作成嚴格限制的決議,此一新規定將於2010年4月1日生效。
歐洲專利局新限制規定內容如下:
「2010年4月1日起,由申請人所自行提起之分割申請案(自願分割申請案,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s),必須在歐洲專利局審查部門對於母案(即前案)或更早的申請案(如鏈接”chain”申請案)發出相關第一次審查通知的兩年內提出申請。
對應於非整體核駁(non-unity objection)之分割申請案(指示分割申請案,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s),亦必須在歐洲專利局審查部門發出相關的第一次核駁理由通知的24個月內提出申請。」
在歐洲專利局之前進入地區階段
第二個新決議有關於在國際階段,由歐洲專利局所指示申請人的錯誤更正,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修正,必須在一個月(非常短的期間)內為之,否則該申請案視同放棄。
取材自 Office Ernest T. Freylinger S.A.
專利部 簡秋欽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