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案例:原訟法庭裁定BLUE SOFT為一敘述性名稱
2009/05/15 國際諾華藥廠於2003年1月以BLUE SOFT為商標提出指定商品為隱形眼鏡的歐盟商標申請案,但是遭到審查員駁回,而諾華藥廠於隨後提出的訴願亦被駁回。
諾華藥廠不服,並進一步向歐洲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指出:
該申請案之審查過於嚴格;
由於隱形眼鏡是以用完即丟棄的產品形式在網路及超市中販賣,上訴委員會主張相關消費者進行採購時所採用的高注意力程度有誤;
上訴委員會在判定該商標的字義時,以將該商標拆解為2獨立英文單字的方式判定其涵義,唯判定一商標的識別性,應就其整體外觀進行認定;
商標之敘述性乃是基於一般消費大眾對於商品與商標涵義間的聯想,因BLUE SOFT商標並不會使一般消費大眾立即聯想到隱形眼鏡,故至多只能認定該商標具暗示性;
諾華藥廠指出,在判定其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時,應考量由於該商標以2個英文形容詞組合而成,故已賦予該商標某個程度的語言及藝術開創性;
在考量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已於先前核准PURE GREEN、TINY BLUE及RED等指定商品包括隱形眼鏡的商標註冊後,可發現上訴委員會對於此案的裁決已違反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的案例法。
對於諾華藥廠的主張,上訴委員會答辯指出:
參照隱形眼鏡在市場中受歡迎的情形,可得知諾華藥廠指稱其為邊際產品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且因該產品乃是使用於視力矯正,故一般消費者在購買時皆會施予高度注意力;
對於該商標的本質,上訴委員會則提出其整體外觀具備敘述性且缺乏識別性;
最終,對於諾華藥廠列舉的先前註冊案件,該委員會辯駁指出,案例法的釋義引用乃是屬於司法機關的權限,而非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之權轄;
相關先前註冊案件皆包括廣泛許多的指定商品。
歐洲原訟法庭在參照雙方主張後指出,一般消費大眾在多在注意力高度集中或由專人協助的狀況下購買隱形眼鏡,且隱形眼鏡可具有藍色(BLUE)及柔軟(SOFT)的特質,故認定BLUE SOFT為一敘述性商標。
此外,該法庭亦指出,上訴委員會於其裁決中已確實從該商標整體外觀的角度考量並確認上訴委員會於裁決時應根據歐盟商標規則,而非案例法。
對於諾華藥廠對於該申請案之審查過於嚴格的主張,法庭則認為該委員會根據該案情況做出的裁決乃是合理的。
最後法庭駁回了諾華藥廠的上訴並判決上訴方支付訴訟費用。
鑑於此案商標BLUE SOFT包含商品敘述性質,故法庭的判決並不令人感到意外。而諾華藥廠則可在其商標經長期使用而取得識別性後,重新提出申請案。
取材自 Hammonds, London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