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o設計體 vs MIO
2011/03/09 國際 vs.
新加坡高等法院近日駁回由台灣公司 “Mitac International Corp.” (MITAC:神達電腦) 對新加坡公司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 (SINGTEL) 提出之商標侵權訴訟。
MITAC分別於2003年及2005年於新加坡獲准 “” 商標於第9類指定衛星導航器、電腦、多媒體播放器、手機…等商品之註冊。而 “SINGTEL” 則於2008年1月開始於新加坡使用 “
” 商標並相繼申請註冊標有 “Mio Box”、 “Mio TV”、 “Mio Voice” 及 “Mio Plan” 商標於第9類及第37類。
針對兩造商標,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之理由為:
- 針對兩者商標之外觀,SINGTEL之 “
” 商標並不相同或近似於MITAC之 “
” 商標;其原因為MITAC之 “
” 商標中的 “M” 英文字母為一設計體,相較於SINGTEL之商標 “
”,兩者商標並無衝突亦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之虞;
- 兩造商標之文字排列高低並不一致;
- 兩造商標所指定之商品並不完全相同;雖然消費者可以於 “SIINGTEL” 商店購買手機,但是商品所標榜之商標並非 “
” 而是Nokia、 Ericsson…等,所以 “SINGTEL” 並沒有使用 “
” 商標於硬體產品上。
法官亦提出 “MITAC” 於此訴訟上造成一重大錯誤為提供不一致之說法。 “MITAC” 公司最初宣稱 “” 商標之字義為 “Mobile, Intelligence and Onboard” 的縮寫,但卻在之後改變說詞並解釋 “
” 為義大利文之 “my – 我的” 的意思,故法官並非完全接受 “MITAC” 公司所提供之理由。
最後,此案件並非惡意侵權,故裁定 “MITAC” 公司所提訴訟敗訴。
取材自 KASS International Sdn Bhd
國際事務部 潘俞均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