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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PANASONIC” v.s. “PENSONIC及圖”商標異議案:知名商標“PANASONIC”勝訴

2011/03/09 國際

指定於第9類電器用品之新加坡已註冊商標 “PANASONIC” 之商標權人日商松下電器針對馬來西亞商Pensonic Corporation Sdn Bh的第9類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photos/C08-01-354.jpg” (PENSONIC及圖) 新加坡商標申請一案提出異議。

日商松下電器提出以下論點:
(1)系爭商標“PENSONIC及圖”與據爭商標“PANASONIC”實為近似並有致消費大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2)據爭商標“PANASONIC”為著名商標。
(3)系爭商標“PENSONIC及圖”並未在新加坡持續使用該商標,故不得予以註冊。
(4)系爭商標“PENSONIC及圖”之申請案應為惡意申請。

日商松下電器自1955年便開始於美國使用“PANASONIC”商標並於1957年成功獲准商標註冊。一方面,該商標在新加坡也於1968取得註冊並於1990年開始使用。

反之,“PENSONIC及圖”雖早在1984年取得馬來西亞商標註冊,並於同年間於新加坡使用該商標,但卻因中途轉戰其它市場並未於新加坡長期使用該商標,最後,因Pensonic Corporation Sdn Bh欲再度回到新加坡市場便於2005年3月23日提出“PENSONIC及圖”新加坡商標申請案。

新加坡當局則考量了以下二議題判定駁回“PENSONIC及圖”商標申請案:

一、系爭商標“PENSONIC及圖”與據爭商標“PANASONIC”實為近似並有致消費大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依據日商松下電器所提出的論點即“PENSONIC及圖”與“PANASONIC”屬為近似商標,但審查員認為“PENSONIC及圖”因為其英文字母「P」具有獨特性的設計體故二商標在視覺上並不相似。 然而,二者商標「Pen-son-ic」與「Pa-na-soic」不只於讀音上近似亦有表達「sound(聲音)」之意。雖然系爭商標申請人主張該商標名稱“PENSONIC及圖”有別於“PANASONIC”而附有特殊涵意即為「sound of Penang(檳榔島之音)」,但是上述涵意並未被相關消費者所知悉,所以並未納入審查的考量。但無庸置疑,系爭商標“PENSONIC及圖”與據爭商標“PANASONIC”所指定的商品及消費管道皆為近似或相同。

除了在理論上比較二者商標的近似度外,審查員並在實務上做了調查;因為一般講究品牌的消費者在購買標有“PENSONIC及圖”商標的產品會認為它是“PANASONIC”的產品,故判定消費者在購買標有該二商標的產品時產生混淆或誤認之虞。

二、據爭商標“PANASONIC”為著名商標。

另,依據日商松下電器所提出 “PANASONIC” 為著名商標,審查員認為據爭商標權人多年來在新加坡大量銷售標有該品牌之產品以致被一般相關消費者所知悉,故標有“PENSONIC及圖”商標的產品會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聯想而有損據爭商標權人之利益。

總之,若系爭商標“PENSONIC及圖”於1986年後也持續在新加坡行銷販售,憑藉著該商標比據爭商標“PANASONIC”先進入新加坡市場之實,新加坡消費者則應可辨識其二商標;而系爭商標也有可能因持有較早的使用證據,使得本案獲得勝訴。但相反地,“PENSONIC及圖”商標現今在新加坡使用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故判定異議成立。當二者商標或許可以於其它國家同時併存,但依據新加坡商標條例,此二商標是無法於該國同時併存。

除了本案之第9類外,日商松下電器亦針對“PENSONIC及圖”的第7、11類之註冊商標提出撤銷,並皆予已成立。

取材自 Kevin Wong and Kiran Dharsan, Ella Cheong Spruson & Ferguson, Singapore; Verifier: Max Ng, Gateway Law Corporation, Singapore

國際事務部 游文慧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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