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新訊:原訟法庭認定L'ALTRA MODA 與 ALBA MODA不近似
2008/09/24 國際歐洲原訟法庭在2008年6月25日裁定確認了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訴願委員會先前駁回德國奧圖公司(Otto GmbH & Co KG)對義大利樂歐佐默達公司(L’Altra Moda SpA)之歐盟商標申請案異議的決定。原訟法庭的此裁決亦闡明了判定商標近似程度時,界定相關消費大眾所佔的重要性。
樂歐佐默達公司於1998年提出指定類別為第3、18及25類的L'ALTRA MODA歐盟商標申請案,而奧圖公司則以指定類別為第25類的德國註冊圖形商標ALBA MODA提出異議,而前述雙方之申請/註冊案皆包含衣服為指定商品。
在該異議案遭到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異議組及訴願委員會先後以2商標不近似之理由駁回後,奧圖公司則進一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該法庭指出,此案之相關消費大眾為一般德國消費者,而就衣服這項指定商品來說,德國消費者對moda一詞的理解為“流行”,所以此詞之識別性極低,故在比較2商標之整體外觀近似程度時,應忽略moda一詞。此外,基於前述理論,法庭亦進一步指出下列認定2商標不近似的理由:
●基於下列原因,2商標就外觀而言並不近似:
◎l'altra 與alba所含之字母數目及拼法皆不同;且
◎於L字母之後使用單引號並非德文用法,故此部分不應與altra分開做比較;
●l'altra 與alba之讀音不同
●就觀念而言,moda應被忽略,而alba及altra皆不具特定字義
唯由於法庭在裁決中略過moda一詞且僅就l'altra 與alba 2詞做比較,而未考量2商標之整體外觀,故極有可能招致批評。此外,法庭亦未考慮2商標就其整體而言:
●皆將其自身所含之2文字以一上一下的方式排列,故為外觀近似;
●皆使用義大利文且喻指義大利流行,故在觀念上近似;
由於在地中海國家中,於L字母之後使用單引號為常見用法,故可於比較2商標之近似程度時忽略L’的部分,而若再考慮上述2項因素,則可合理爭論2商標至少在地中海國家中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但是對於奧圖公司來說,遺憾的是原訟法庭在判決此案時並未將地中海國家納入考慮範圍。
取材自 Clifford Chance LLP, Paris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