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英國商標法施行細則變更
2008/09/24 國際為提昇商標案件之審查速度,英國智財局將於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與相關社會大眾諮詢之結果所制定之2008 年英國商標法施行細則變更。相關變更主要包括了:
申請費繳納期限將由申請日算之2個月縮減至1個月;
公告異議期將由3個月縮減至2個月,但英國智財局將接受延長公告異議期至3個月的個別請求;
在異議與撤銷程序中提出答辯之期限將變更為2個月;
在異議程序中,准予雙方進行協商之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將由12個月縮減至9個月,但可由異議方與被異議方共同提出延長至18個月的請求;
在基於5年未使用所提出的撤銷程序中,商標權人需於2個月內提出答辯,且若答辯中未包括商標使用證明,則必須於提出答辯後2個月內補呈商標使用證明。
此外,若有特別需求,亦可以付費之方式請求英國智財局加速審查,並於數日內核發審查結果。
取材自Reddie & Grose, United Kingdom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