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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案例】:審理一歐盟商標爭議案需參考當事人之國家相關法規

2009/09/11 國際

歐洲原訟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於2009年6月11日推翻了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of OHIM)針對歐盟商標“LAST MINUTE TOUR及圖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PHOTOS/C08-01-355.jpg”一撤銷案中的判決(案號:T-114/94, T-115/07)。

LASTMINUTE.COM英國旅遊網公司根據商標法第8條第4項以及第52條第1項C款規定針對義大利商LAST MINUTE TOUR S.p.A指定於第16、39、42類的“LAST MINUTE TOUR及圖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PHOTOS/C08-01-355.jpg”之歐盟註冊商標提出撤銷。在此撤銷中,雖該英國旅遊網公司並無似近或相同於“LAST MINUTE TOUR及圖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PHOTOS/C08-01-355.jpg”之已註冊歐盟商標,但因憑藉第49/94法規之第8條第4項之規定,主張此案可參照英國法律以使用LASTMINUTE.COM在先之事實,故有權利針對一後申請近似或相同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在此撤銷案中,撤銷組(Cancellation Division)針對系爭商標裁定同意撤銷指定於第39、42類服務之際卻也核准第16類商品之註冊。

不同於撤銷組之判決,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上訴委員會認為儘管二商標皆含有LAST MINUTE英文字,但因該英文字顯著性低、外觀不近似而不足以構成一般消費者大眾混淆誤認之程度為由,除了同意系爭商標之第16類商品,甚而針對已被撤銷之第39、42類之相關旅遊服務裁定核准註冊。

在考量了以下三項議題,歐洲原訟法庭最終駁回上訴委員會之判決,並要求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重新審理本案:

 

  1. 上訴委員會所意旨的「一般消費者大眾」也應包括LASTMINUTE.COM英國旅遊網公司的顧客,於考量此點之際,便已足夠構成混淆混誤認此二商標來源之虞。
  2. 英國旅遊網公司早在系爭商標的申請日前(1998)年已開始使用LASTMINUTE.COM。故,系爭商標的申請確實有「搭便車」以享他人長久經營 的商譽之嫌。
  3. 本案也應參照英國法律規定:異議一方若雖無商標註冊權但已有先使用商標之實的情況下,便有權利針對一近似或相同但已註冊在先之商標提出撤銷要求。


由此案例可知,在審理一歐盟商標案時,一方面也需要參照相關國家之法規。

取材自 Bureau CASALONGA & JOSSE
國際事務部 楊于儀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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