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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商標:馬來西亞當地公司成功上訴 “GIORDANO” 至聯邦法院

2012/09/17 國際

Yong Teng Hing所成立之Hong Kong Trading Co.在1992年時向馬來西亞商標局申請註冊第9類之“GIORDANO”商標,於公告異議期間,被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出異議但被審查員駁回。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不服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訴願,而高等法院以下列理由駁回:

「異議人未能提出在馬來西亞販售標有“GIORDANO”商標之第9類商品等證據,況且異議人之商標是使用於第25類商品並於此產業享有商譽,而非第9類商品。再者,第25類與第9類商品並不近似,所以異議人主張雙方之商標會造成大眾混淆的理由即不成立。最後,被異議人先前曾在第14類之商標申請,同樣被異議人提出異議,但也被審查員駁回,¬而當時異議人卻未提出上訴,所以很明顯的異議人已接受了無法獨占“GIORDANO”商標的事實」。

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後向行政訴訟法院提出上訴,而行政訴訟法院卻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第一、Yong Teng Hing無法提出在商標申請日前就開始使用或販售標有“GIORDANO”商標於第9類商品的證據,反觀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早在Hong Kong Trading Co.提出商標申請之前就已開始使用此商標於25類商品,由此足見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此商標最早的使用人。第二、Yong Teng Hing與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所使用的商標屬於近似商標,易造成大眾混淆,故判Yong Teng Hing在第9類之商標申請案有違反商標法之虞。第三、對Yong Teng Hing第14類商標申請之異議被駁回卻未提出訴願一事,不能視為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接受判決,且Yong Teng Hing也不可獨占“GIORDANO”商標」。

由於無法接受判決結果,Yong Teng Hing向聯邦法院申請上訴,在聽證會上,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先提出反對聯邦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並爭論此案之最高法院應為行政上訴法院,但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所提出之反對並未被聯邦法院接納,故,此案目前正等待聯邦法院通知下一次的出庭日期。

取材自 RamRais & Partner
國際事務部 楊于儀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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