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商標法修訂
2010/01/28 國際在2009年7月5日,利比亞人民委員總會發佈了增加及修改若干利比亞商標法實施細則(1956年第40號法)條款的的316號決定,相關修訂包括以下重大變化:
修正後之第29條之2規定,對於同一類別之指定商品及服務進行商標授權時,該商標僅可對最多一人進行商標授權。而對於同一類別之聯合商標進行商標授權時,亦僅可對最多一人進行商標授權。 此外,商標授權協議應註明不得超過該商標專用期限的授權期限。
對日後核准之商標申請案將核發新版的商標註冊證書。
根據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分類的修改如下:
第10類:增加了不包括在舊的實施細則中的獸醫用儀器及器具。
第28類:聖誕樹裝飾品和相關指定商品已被刪除。
取材自INTA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