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新法加重仿冒刑罰
2010/01/14 國際義大利於 2009年7月23日通過了大幅加重仿冒及侵犯智財權處分的第99號法案。該法案加重了刑法第473和474條所規範之生產、引進其國家境內、以銷售為目的之持有和銷售具有偽造或變造他人商標之商品刑責。
修法後加重之相關刑責包括:
1.製造附有偽造或變造商標的商品侵權人可被判處6個月至3年之有期徒刑,併科2,500到25,000歐元罰金。
2.引進侵權商品至其國家境內的侵權人可被判處1至4年之有期徒刑,併科3,500到35,000歐元罰金。
3.以銷售為目的之持有和銷售侵權商品的侵權人可被判處上限為2年之有期徒刑,併科上限為20,000歐元罰金。
至於侵犯智材權利,該法案則廢除了2005年頒布之工業財產法第127條,並將此被廢除法條之內容增修為刑法第517條,雖該新法條仍然規範犯罪行為之展開不應依職權即被認定,唯該新法條亦加重相關刑責為上限為2年之有期徒刑,併科上限為20,000歐元之罰金。
此外,第99號法案亦規範了加重和減輕刑罰之情節。根據修改後之刑法第474條規定,對於以系統性或組織性的活動或手段構成犯罪者(雖不屬犯罪組織之一部分),法官可加重刑罰2至6年徒刑,併科5,000到50,000歐元罰金 (至於違反刑法第474條第2款及第517條者,則可加重刑罰至3年徒刑,併科最高總額30,000歐元罰金)。。而規範此一加重處罰情節,則確保了可應用更嚴厲的處罰於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是以前述方式進行運作的仿冒企業。
另一方面,若仿冒者協助警方打擊相關犯罪,法官則可將刑法第473、474和517條中規範之刑罰減輕2分之1至3分之2。
關於仿冒商品之查扣,經修訂的第99號法案規定,若無法查扣仿冒者的仿冒商品,則可查扣屬於侵權方或相關第三方之其他同等價值商品。
此新法亦規定可以對經營仿冒品事業的公司處以罰款,並可對此類公司採取包括從停業到撤銷其銷售許可證等處分。
對於警方的犯罪調查活動,經修訂的第99號法案及第146條法案第9款則規定,代理人(警方)在根據刑法第473和474條執行犯罪調查期間,購買、接受或隱瞞與犯罪調查相關之金錢或物品無須擔負法律責任。
對於仿冒品購買者之處分,經修訂的第99號法案則將相關行政處分之罰金由原本的10,000歐元調降至7000歐元,以確保此類行政制裁的執行及減低相關行政訴願的案件量。
最後,經修訂的第99號法案亦規範除非一被用於生產、儲存、以出售為目的保存或出售仿冒品之場所所有人可證明其對相關犯罪情事不知情,否則可依行政程序將該場所充公。
取材自INTA Vol. 64, No. 22
易定芳 律師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