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相同/近似商標指定於不同商品/服務上可獲註冊併存
2009/11/05 國際紐西蘭:相同/近似商標指定於不同商品/服務上可獲註冊併存
義大利商Ferrero S.p.A.之紐西蘭商標 “TIC TAC” 指定於第30類之薄荷糖果於1973年獲准註冊並於1993年於當地使用且廣受大眾知悉;為避免英商Wistbray Ltd.所申請之 “TICK TOCK” 商標指定於第30類之茶商品上造成市場上混淆誤認,故對其商標提出異議。
依據紐西蘭商標法第25條(1)(c)規定,因 “TIC TAC” 商標已於紐西蘭當地列為知名商標,故主管機認同Wistbray Ltd.之 “TICK TOCK” 商標近似於Ferrero S.p.A.之 “TIC TAC” 商標而核准異議案。然而針對Wistbray Ltd.所提之上訴,紐西蘭高等法院依下列規範駁回智財局之審判並核准Wistbray Ltd.之“TICK TOCK”商標註冊。
- Ferrero之 ‘TIC TAC” 商標所指定的商品為薄荷糖,而 Wistbray之 “TICK TOCK” 商標所指定的商品為茶,產品所銷售的通路並不一樣,再者,紐西蘭核准相同商標註冊於不同商品之案例眾多,故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雖然Wistbray之商標註冊將違反商標法第25條(1)(c)之-相同或近似於Ferrero之 “TIC TAC” 著名商標,但是法院指出商標局並無針對 “TICK TOCK商標之使用是否會1) 構成消費者聯想此兩造商標之出處為同一家公司或 2) 先前商標之商譽因後者商標所指定之一商品或服務而有所影響做出審理,故判定 “TICK TOCK” 商標與 “TIC TAC” 不近似。
取材自 INTA Bulletin – Vol. 64, No. 4
(Davies Collison Cave, Melbourne, Australia)
國際事務部 楊于儀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