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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商標案例:VIRGIN 為一國際著名商標

2008/03/28 國際

以色列商標註冊局認同環球企業集團維京公司(Virgin Enterprises Ltd.),對一以色列國內申請人以蠟燭為指定商品,所提出的VIRGIN CANDLES商標申請案之異議。

維京公司以其主力商標VIRGIN為商標主體,於以色列已取得數個涵蓋不同指定類別之商標註冊權。以色列商標註冊局認為,雖然維京企業集團公司並未於以色列實際從事大規模的商業活動,但是VIRGIN為一世界知名商標,並符合以色列對擁有擴大保護範圍的“著名商標”之要求資格。商標註冊局認為,維京公司於國際上眾多產業內卓著的商譽,足以作為其於以色列國內商譽之證明。

商標註冊局亦指出,維京公司持續於其延伸品牌的發展,並以VIRGIN為其商標主體,加上其他字詞後,於眾多產業中使用其商標。是故,任何於VIRGIN後加上一字詞之商標,特別是加上的字詞具商品敘述特質者,皆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該產品的來源為維京公司。

此案中之系爭商標(VIRGIN CANDLE),由維京公司之主要商標VIRGIN(為該商標之主體),與敘述被異議方之指定商品的CANDLES(蠟燭)一詞所組成。基於此點,商標註冊局認為,相關消費者,很可能將系爭商標申請人(使用其VIRGIN CANDLES商標於上)之商品誤認為與維京公司有所關聯,且系爭商標之註冊將有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受騙。商標註冊局之裁決,亦考量了維京公司於以色列當地以化妝品與肥皂為指定商品的註冊商標VIRGIN VIE,及維京公司以此商標進行的蠟燭銷售。對於此點,商標註冊局認為,雖然根據尼斯分類表,化妝品與蠟燭分屬不同類別,但是僅對於此案的混淆誤認問題來說,則可將此二商品敘述視為相同。

基於前述意見,以色列商標註冊局批准了此商標異議案,並對VIRGIN CANDLES商標申請案做出了不符註冊資格的裁決。

此文取材自以色列國內對商標申請案號167,186 VIRGIN CANDLES的異議 (以色列商標註冊局裁決日期:2007年11月7日)。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郭艾妮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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