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產地標示
2011/09/26 國際2011年7月1日起,韓國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開始實施;為因應該協定,韓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營業秘密保護法與關稅法皆做了修正。
最主要的修正為針對產地標示的保護,依據韓國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吉安地(酒)、干邑白蘭地(酒)及戈爾根朱勒(乾酪)皆可獲得保護。
修法重點如下:
受保護的產地標示不得取得商標註冊
依據與韓國的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或農業產品品質法而取得保護的酒類及農產品的產地標示,依韓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以相同或近似許商標取得註冊。
第三人不得使用受保護的產地標示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營業秘密保護法,第三人於下列情況下不得使用受保護的產地標示:(a) 為標示真實出處以外的目的 (b) 翻譯或音譯 (c) 加上有”種類、風格、仿照”等字,標示於非出於該處的產品;前述行為造成不正當競爭,並要負擔刑事責任。
交易仿冒產地標示的產品
關稅法得以限制仿冒產地標示產品的進出口。
取材自 INTA
律師 林傳欽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