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案例:“IKEA”與“idea”之商標爭議
2008/03/28 國際歐洲高等法院訴願法庭(第3內庭)於2008年1月16日,審理了在歐盟具高知名度的瑞典家具連鎖商宜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對一於其IKEA商標申請之後才申請的歐盟圖形商標idea(包含家具為指定商品)所提出之商標撤銷案(案號T-112/06)。
宜家公司以其之歐盟與各國的數個IKEA圖形及文字註冊商標為依據,宣稱idea商標與其近似混淆。宜家公司亦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指出,其在瑞典的著名商標IKEA 與idea商標近似。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在同意宜家公司的意見後,撤銷了idea商標的註冊。
系爭商標權人華特威保(Walter Waibel)不服該判決,並成功地使訴願委員接受其訴願。在比較兩商標之外觀、讀音、觀念之近似程度後,該委員會發現此2商標存在差異,並無近似混淆的問題。且進一步指出,一般家具消費者不依品牌讀音,而是以外觀判別家具的功能性與美感作為選擇家具的依據。是故雖然兩商標之讀音存在部分近似,但是兩商標間的外觀及觀念之差異卻更為重要。
宜家公司不服該判決,並在向歐洲高等法院訴願法庭提出的上訴中,質疑訴願委員會對於一般家具消費者的認知及對兩商標讀音近似的忽略,並特別強調IKEA商標的高度識別性。宜家公司亦指出,訴願委員會過於看重系爭歐盟註冊商標中的圖形部分,且因“idea”與 “ikea”僅有一個字母的差別,故該委員會低估兩商標外觀的近似程度。最後,宜家公司亦主張,因ikea為一無字義之詞,如欲賦予此新詞一字義,將不會與“idea”之字義有太大差距。
歐洲高等法院訴願法庭亦確認一般家具消費者的認知,實為兩商標是否近似的核心依據。鑒於一般消費者並不經常性地購買家具,儘管所消費之家具價格相對低廉,但消費者於購買家具時的注意力集中度依然頗高。
在判斷商標之外觀近似度時,應考量商標之各個構成要素之本質,不應主動認定其文字部分即為商標主體。訴願法庭認為係爭商標之圖形部分在本質上具有高度識別性,而其“idea”文字部分在本質上則具有低度識別性,是故2商標之外觀不近似。此外,儘管IDEA 與 IKEA兩字皆由5個字母所組成,且音節數目相同,但是因為“d”與“k”的音調不同,故2商標之讀音近似度低。最後,根據先前案例,因IDEA為被一般歐洲社會大眾所理解之詞,但IKEA為一無字義之詞,故2商標不能從觀念上比較近似程度。
訴願法庭最終駁回宜家公司的上訴,並指出,儘管2商標間存在讀音近似,但是此近似卻被外觀與觀念之差異所抵銷。所以,因為2商標整體來說並不相同,故其之間不存在近似混淆問題。近似混淆應建立於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之上,2商標間之讀音近似、相同的指定商品與據爭商標在瑞典國內的知名度,並不足以抵銷訴願法庭的前述看法。
取材自 INTA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