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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年的訴訟換得Toshiba最終勝利

2008/07/21 國際

印度最高法院在2008年5月16日的判決中判定日商Kabushiki Kaisha Toshiba於1971年的商標註冊申請案依然有效,此項判決也終止了Toshiba與印商Tosiba Appliances Co.為期19年的訴訟。
Toshiba於1971年7月26日在印度註冊TOSHIBA商標 (註冊號2737580),並指定尼斯分類中的第17類商品。其後,Tosiba Appliance以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Toshiba商標。Tosiba Appliance聲稱Toshiba的商標註冊並非出於善意,且TOSHIBA商標並未使用於其指定商品上,而Tosiba Appliance早於1975年便開始使用TOSIBA商標。

1992年5月,商標局副局長部分核准了Tosiba Appliance的商標撤銷申請案,並刪除了TOSHIBA商標已註冊的部分指定商品 (洗衣機及烘衣機),其理由為TOSHIBA商標在印度並未使用於被刪除之商品。對於Toshiba提出的申訴,Calcutta High Court頒布臨時決議,維持商標局副局長的判決。其後,Calcutta High Court採用Tosiba Appliance的理由,撤銷了Toshiba的訴願。2005年12月8日,Calcutta High Court的分庭做出相同的判決。隨後,Toshiba向最高法院申請了請願許可。

於最高法院中,Toshiba辯解道:
1.Toshiba乃為獨創字
2.Toshiba乃為著名商標
3.Toshiba因此應該受到1958年頒布的商品交易及商標法的保護
根據該法第47條之規定,著名商標權人有權申請防護商標註冊,其保護範圍包含商標未使用之商品。

雖然TOSHIBA商標在印度使用於多項電子商品上,但卻不包含洗衣機及烘衣機,因為印度當時並不允許進口上述兩項商品。Toshiba因此表示,其未使用TOSHIBA商標於上述兩項商品,是因為當時法令之限制,且“使用”一詞的概念,就印度法律學來說,並不侷限於實體的商品交易,其同時包括:
1.旅居於印度的日本人引進Toshiba洗衣機
2.大使館也採用Toshiba洗衣機
3.Toshiba分布於印度各地的維修保養中心同時提供維修保養洗衣機的服務

Toshiba更進一步指出,Tosiba Appliance並沒有銷售洗衣機及乾衣機,故不屬於權益受商品交易及商標法第46條之被侵害人;Tosiba Appliance則反駁,由於Toshiba對Tosiba Appliance發送法律聲明,Tosiba Appliance因此成為權益受商品交易及商標法第46條之被侵害人,再加上從TOSHIBA商標獲准註冊至其申請請願長達19年的時間裡,TOSHIBA商標未使用於商標指定商品上,故Tosiba Appliance有權要求撤銷TOSHIBA商標。

在考量此案涉及的法律條款及相關規定後,印度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指出Tosiba Appliance並無生產洗衣機及烘衣機,也無意圖生產上述兩項商品,故TOSHIBA的商標註冊並不會為Tosiba Appliance帶來負面影響,因此Tosiba Appliance不算是權益受商品交易及商標法之被侵害人。最高法院認為,雖然TOSHIBA商標在印度未被使用於洗衣機及烘衣機兩項商品,Toshiba本身也無放棄或停止使用其商標的意圖。綜合上述,最高法院撤銷Calcutta High Court的判決,並解釋道:”對於註冊商標使用者與非使用來說,不對任何一方帶來負面影響的判決就是最公平的判決。”

取材自 Anand And Anand Advocates
國際事務部 蔡忠憲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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