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案例:原訟法庭裁定REVERIE與REVERT商標近似
2008/07/21 國際法商瑞德克斯郵購公司(Redcats SA)於日前提出指定類別為第16、20、24類的REVERIE歐盟商標申請案,而西班牙商曼奴爾瑞伏特加公司(Manuel Revert & Cía SA)則以其指定類別為第24、25、39類的REVERT及獅頭圖歐盟註冊商標為依據提出異議。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異議組(Opposition Division of OHIM)在考量該申請案與異議案指定類別的重疊後,裁定異議成立。瑞德克斯公司不服,並向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of OHIM)提出上訴。
該委員會在比較2商標後認為其外觀及德文與西班牙文之讀音近似,又2商標文字在德文與西班牙文中並無涵義,故無法做出觀念近似的比較。瑞德克斯公司不服,並進一步向歐洲原訟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上訴。
基於revert與reverie 2英文單字的前五個字母相同,原訟法庭表示同意該委員會對於2商標近似的認定,並指出雖然前案註冊之商標包括一圖形,唯該圖形並無法抵消2商標文字上的近似。
此外,原訟法庭亦表示同意上訴委員會對於2商標之德、西班牙文讀音近似但無法就觀念做比較的認定。儘管瑞德克斯公司在審訊時對此點提出質疑,唯因此項質疑並未列於上訴申請書中,法庭為避免爭訴範圍的擴大,而判定瑞德克斯公司的此項質疑不被接納。
由此案例中可得知,上訴方應確認其上訴申請書包括全部的理由,以避免在審訊時提出新理由卻不被法庭接受的情況發生。
取材自Bureau DA Casalonga & Josse
國際事務部 許耿維 編譯